(一)国家对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的原则,参保人退休前由劳动关系所在地管辖,退休后属退休所在地管辖;国务院在2003年《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规定,对国有的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提供财政补助资金参加医疗保险;同时在2009年出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也规定提出由中央财政补助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所以,在内地退休有养老保险但没有医疗保险的人员,应由原退休企业所在地解决其医疗保险问题。
(二)为了解决深圳无医疗保障老人的医疗问题,2008年3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180号)对原来的医疗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加本市的综合医疗保险。该部分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口迁入本市,并且在国内其他地方没有任何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目前国家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涉及的只是跨地区就业的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没有包括已退休人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