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参保人在申办至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期间,按相关规定就医发生门诊费用的,先行现金支付,待领取金融社会保障卡后,持相关资料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绑定结算医院进行现金报销。发生住院费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检验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并复印身份证存放病历中,出院时已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直接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记账手续;出院时未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的,先垫付足额押金,待领取到金融社会保障卡后,到就医医院办理补记账手续。
办理补记账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该参保人费用发生时的社保待遇,无待遇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按规定办理补记账手续;如参保人社保待遇及享受时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则就近到社保局经办机构按社保相关政策审核报销。因银行系统原因,未能及时申办的,按上述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