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参保人,自签约之日起享受门诊统筹支付待遇。参保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补缴后不予补报。普通门诊医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在此期间签约的,其协议终止日期为当年12月31日。协议期满,自次年1月1日统一续签。如果门诊统筹服务协议履行时间不足一年,则根据协议月数折算其统筹金支付限额。
参保人如需变更签约定点社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定点社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每年第1季度为协议集中变更期。参保人如因工作调动、住址搬迁等特殊情况需中途变更定点社区的,应在签约满3个月后办理变更手续。
实行基层首诊及双向转诊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签约参保人患病应首先在本人定点社区就诊。除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外,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签约家庭医生审核签字,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成年居民未办理转诊住院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
参保人办理了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大病证,及因急诊、抢救和患法定传染病住院治疗的,可直接办理住院手续。
城镇居民中的少年儿童首次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据介绍,以前城镇居民中的少年儿童参保者没有纳入门诊统筹保障范围,《通知》首次将这部分参保者纳入门诊统筹。
《通知》规定,定点社区应安排家庭医生接诊少年儿童。有条件的定点社区应安排执业范围为儿科的医师接诊少年儿童。定点社区应积极引入儿科专业医生到定点社区执业。接诊少年儿童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对病情复杂、病情变化快及年幼的儿童要密切观察病情,及时进行转诊,确保医疗安全。定点社区应根据临床需要,配备适合儿童使用的药品和耗材,满足儿童诊疗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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