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014年1月1日起,济南居民医保部分政策将有所调整,这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缴费、待遇享受和门诊统筹三个方面。近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对居民医保政策调整进行了详细解读。
调整一:设置补缴最高年限最多补缴四年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居民是需要补缴历年欠费的,而且参保居民参保时间越晚,补缴费用越多,最长补缴时限是需要从居民医保08年启动期补缴至2013年,然后才能正常缴纳2014年参保费用。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称,制定缴费政策的目的是为鼓励参保人员及时参保、连续缴费的积极性,防止“不病不保、一病就保”的状况出现。但是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普遍都是低收入人群,针对于需要补缴上千元参保费用,参保居民表示个人负担太大。“为此,市人社局对补缴年限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3年缴费期起,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需要补缴的最长年限设为四年。”
“也就是说新政策执行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未参保的,不论断保几年,参保居民只需要在正常缴纳新医疗年度参保费用时,往前最多补缴四年居民医保费用,便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上述负责人说,这有利于提高新参保者的积极性,并且减轻未正常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
调整二:降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每诊次50元降为40元
记者了解到,2013年1月1日,济南启动实施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保新政策。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就医也可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报销比例为:参保居民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费用超出5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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