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8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27个中央单位以及31个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座谈会、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代表座谈会,会同起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于侵占挪用或者违规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将追回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保障基金首次允许“走出去”
随着中国资金“走出去”战略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战略也受到关注。根据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四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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