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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险按原标准收费 新旧政策一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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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但细心的市民发现,深圳目前仍按2014年的标准收取生育医疗保险费。
  新旧政策拟设定一年过渡期

  深圳也执行广东省新规,目前正结合深圳实际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待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据了解,深圳新政“落地”的第一项内容是按照《规定》,深圳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400多万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也将被纳入生育保险,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届时将有共1000万人纳入生育保险。

  第二项内容是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广东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项内容是制定过渡政策,确保深圳原生育医疗保险政策与新规顺利对接。具体为:在深圳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深圳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新规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这意味着将2015年作为过渡期,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记账可暂不受新规中设定的“累计参保时间应满一年”的要求。待2016年再严格按照新规中“累计参保时间应满一年”的要求。设定一年的过渡期,避免因为执行新规产生“一刀切”效应对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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