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械注准”字号医疗器械、“卫消”字号医用消毒剂,市社保中心按月与定点零售药店联网结算。
(二)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公布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经市金融办公布的商保产品费用,市社保中心按有关规定与商业保险公司联网结算。
(三)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公布的健身场馆,按规定支付经市体育部门公布的健身场馆健身费用,市社保中心按有关规定与健身场馆联网结算。
(四)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情况,可通过手机APP“我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社保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
四、相关要求
(一)定点零售药店、商业保险公司、健身场馆应强化管理,规范经营,严格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医疗产品、商保产品和健身服务。
(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的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市金融办要加强与保险行业监管部门联系,配合保监局规范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有序竞争;市体育部门要加强对健身场馆的监督管理,规范健身场馆服务行为,努力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市社保中心要按照结算协议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结算工作,确保相关费用及时拨付。
五、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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