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