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一、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合对象
1、凡本市乡村户口的农村居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和城镇失地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长期居住在我市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及无稳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农村户籍人员,可在居住地(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3、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新生儿提前缴费参合,婴儿在参合年度享受与一般参合人员的同等补偿政策。对于错过缴费时限(2012年2月29日)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但其婴儿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额须与母亲合并计算,直至达到当地一人的最高封顶线。
4、资助农村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参合,确保将农村困难群众纳入新农合制度范围。
对于以财政补助资金为主的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能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不能同时重复享受两种以上医疗保障制度(不含商业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补偿。
(二)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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