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居民医保待遇没有调整,与2014年一致。具体如下:
①门急诊。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②住院: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我奶奶是上海市崇明的,得的是类风湿关节炎,门诊第一次挂号及验血,花掉500多元。第二次挂号及配药,花了将近200元。请问它可以报销多少?有具体的规定吗?她参加的是农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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