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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高报销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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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3月1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有关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有关政策停止执行。市医疗保险局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

  补偿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最高补偿3万元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标准为:依据《实施方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出院的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可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封顶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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