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1日起启动。按照相关规定,城镇居民参保人员2016年度医疗保险费实行预缴,预缴期为2015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
部分人员缴费标准有调整
据了解,符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自然年度参保,参保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与2015年度相比,2016年度部分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有调整,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金额由60元调整为120元;老年居民、残疾人的个人缴费金额仍为510元,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但需到户籍所在社区申报。
参保居民享受这些待遇
参保居民可享受住院、普通门诊及部分门诊大病报销待遇。其中,老年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分别为65%、75%、80%;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低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80%、85%。参保居民还享受大病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城镇居民年度内可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的普通门诊补助。城镇居民在门诊进行的恶性肿瘤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等门诊大病治疗,统筹基金也将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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