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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绍兴社保缴费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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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2号)精神,现将确定2015年度越城区及市直开发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1.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度月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4837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4031元确定。

  2.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262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2014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145116元的,2015年缴费基数按12093元确定;低于95232元的,月缴费基数按7936元确定。

  2.离退休(退职)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征缴,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原标准征缴。

  五、其他

  1.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

  2.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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