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条例(草案)》三审稿的修改还包括——增加“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将被注销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由详细罗列十多项“基本公共服务”和“附条件待遇”改为原则性描述“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凭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计划生育、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相应的权益。持证人的同住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等。
深圳记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驻深记协目前有会员单位39个,涵盖来自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新闻媒体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不少工作人员常年在深圳工作、生活,有的已经连续在深居住和工作10余年。他们有稳定合法的职业,只是户籍都在单位总部所在地,并由单位统一在总部所在地购买社会保险。
“相信在深圳还有不少这些长期派驻深圳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如此。这些工作人员非深户籍、不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难道他们没有‘合法稳定职业’?”上述负责人认为,这部分人还要继续在深圳居住和生活,难道就不能办理居住证,也不能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最现实的问题是,小孩要在深圳读书怎么办?”
其实,关于此项判定标准,此前在《条例(草案)》二审时,就有委员曾提出有些非深户籍人员虽然在深圳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但在深圳居住、工作,而且在深圳纳税,这些人也应当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职业”。
据了解,本次会议持续到10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本次会议期间是否会对《条例(草案)》此项再进行修改,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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