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保险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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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规范医疗保险业务,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制定本业务规程。
5、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和继承个人帐户资金须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返还继承表”。
6、职工死亡,单位须提供死亡人员的ic卡、“死亡证明书”及复印件。
7、出国定居人员,单位须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九)参保人员调往统筹地区外或加入外国国籍的,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员死亡,必须结清所有医药费用后单位方可将职工的ic卡和其它医疗保险有效证件一并收回上交医保中心,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帐户余额继承及返还手续。
(十)退休人员死亡,单位未及时办理退保手续的,死亡后每月注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不予返还,并入统筹基金。如单位或家属有意拖延退保时间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除追回流失基金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法人、经办人及家属责任。
二、基金征缴
(一)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缴费,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费,单位职工月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为基数缴纳。公务员补贴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两项之和的3.5%缴费;大额救助按每年每人50元标准缴费;保健对象、二等乙实行定额缴费。
(二)参保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每月前5个工作日之后至25日前。在同一年度内,参保单位、人员未发生变更的,按上月《长春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以下简称征缴通知单)的缴费金额缴纳,参保人员发生变更的按变更核定后的《征缴通知单》缴纳。
(三)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单位一次性代收,在缴纳1月份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四)财政全额拨款且代扣代缴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均由市财政代缴,若有超编人员,由参保单位向医保中心为其缴纳相关费用;财政全额拨款自发工资的参保单位,每月及时向医保中心缴纳个人应缴的费用;差额拨款、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按《征缴通知单》缴纳费用。
(五)欠缴或未足额缴费的下月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不得补缴。
(六)参保单位每月25日前须将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医保中心设立的银行专户,缴费时间以《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为准。
(七)参保单位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须在本月28日前携带《征缴通知单》和《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到医保中心开据《基金征缴专用收据》,未按时开据《基金征缴专用收据》而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任,由参保单位负责。
(八)单位缴费后,在做到帐处理的同时划入个人帐户资金,45岁以下按个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45岁以上按个人缴费基数的4%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费或工资的4.5%划入。
(九)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退休的,累计缴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单位和职工或职工本人按退休前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费用后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实行医疗保险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