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实施意见》提出,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本市户籍人员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合作联社就业期间,经协商一致,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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