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原单位缴费状态影响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首先,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次,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最低缴费年限由5年调整为10年
此次调整,还进一步明确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个人缴费最低平均每年120元
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平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未按新标准缴纳2016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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