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和省部属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医疗费标准为30000元。
八、市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年医疗费标准为20220元;抗战前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年医疗费标准为16176元。
上述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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