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因计算错误、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费款多缴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予以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本人。
地方税务机关追征入库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据实记账,追加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一)检查用人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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