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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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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29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因计算错误、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费款多缴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对超出部分予以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本人。

  地方税务机关追征入库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据实记账,追加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一)检查用人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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