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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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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黔东南州卫计委获悉,近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

  昨天,记者从黔东南州卫计委获悉,近日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对参合农民看病个人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费用,最低报销50%,最高报销80%,报销补偿比例最高可报销50万元。

  该《方案》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实施对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与新农合运行年度相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单次住院且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保险政策执行。

  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住院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赔付范围,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

  即:10000元以下的按50%报销,10001至-30000元的按60%报销,30001元以上的按80%报销。

  《方案》还规定,年度内,参合患者(含多次住院参合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赔付,当次剩余费用不重复参与计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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