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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养老保险政策 知青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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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3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海南省并办理退休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按其提供的定额缴费数据计发养老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一律按缴费指数1.0计发养老金。已转入本省的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如社保关系再次转出本省的,均按其转入海南省时的数据转出。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

  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其2005年以来历年的调待重新进行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已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的人事档案要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审核人事档案后,要在相关档案材料的页面上加盖业务印章,同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留存并妥善保管(机关事业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暂由原单位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相关社保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过程中,发现人事档案存在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的,相应档案材料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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