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诊,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就医、费用结算,停止使用原医保IC卡。凡未持卡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基层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范围按照卫计委公布的分级诊疗指南执行。各基层医疗机构具体的诊疗范围应结合自身医疗能力经卫计部门批准后,报人社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已公布的分级诊疗病种但临床路径未确定前,医疗费用暂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由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并通过医保结算平台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由下级医疗机构转入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起付线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计算起付标准;由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转入医院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三)一个治疗期内,职工医保患者在互转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等级系数较高医院进行核算并与其结算。居民医保按照职工病种分值的80%,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等级较高医院进行核算并与其结算。
互转医疗机构发生的分段医疗费用,由互转医疗机构事先约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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