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企业少报或少缴社保基数如何申诉?
答复:宣传社保政策是我们社保经办机构应尽的义务。根据省劳动厅《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规定,凡以按规定落实了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或虽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但法律、政策规定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经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核发现因瞒报、漏报缴费基数而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将追缴的单位缴纳部分并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我市自1996年便开始实施个人账户对账制度,因此,对于2014年的基数不实问题,建议您尽快到社保稽核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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