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截至2013年12月末中断缴费超3年的缴费人员,需按“双基数”政策补缴欠费。
经审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原政策”补缴欠费
一是享受城镇低保、残疾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失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是困难厂办大集体职工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
三是本人或配偶、子女为重大疾病人员;
四是对中断缴费期间领取过失业金、服过兵役、有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有过服刑劳教经历进行剔除后,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年的人员。
上述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体处经办窗口办理“原标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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