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员工非因公死亡在相应社保养老部门办理结算业务,但下述情况须在我中心办理结算:
(1)、参保人在深圳的最后一家参保单位属行业统筹系统的,提供工作单位证明一份(须注明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死亡员工与代领人的关系,并在证明上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证明死亡员工和代领人继承关系的文书(如结婚证、户口簿、公证书等)、死亡员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均须验原件,留复印件一份),死亡员工的《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死者的某一第一继承人在深圳的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开户的电子借记卡或存折。
(2)、参保人非因工死亡后不按国家规定火葬而是土葬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村委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土葬证明,连同上述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3)、少数民族参保人非因工死亡的,持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少数民族身份的证明,连同上述相关资料到个人服务中心办理结算个人帐户手续。
16、未将行政、组织关系调进深圳而户籍已迁入深圳并在深圳参加了社会保险,且现已在其他城市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申请结算在深圳缴交社保的个人帐户金额,须提供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内地的退休证(均需留复印件)、深圳用人单位证明等前来办理。
17、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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