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服从“双向”转诊管理规定的,年度内不须承担门诊起付标准,并可按规定报销相关门诊医疗费。
2、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的,可在当年度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必须自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当年度剩余月份不足6个月的,其等待期将顺延至下一结算年度,等待期满且已正常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续保手续的,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3、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健康体检时间为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6月30日。符合参(续)保条件的人员在办理201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手续后,可在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体检承检医院及体检时间。其中,已办理城乡居民医保费银行委托扣缴业务的人员,可在扣款成功后至就近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体检医院、体检时间的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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