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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时需完成医保年限认定 否则医保待遇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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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9日,来自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消息,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市外参保的农民工折算年限需先在原参保地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从市外转移到我市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有关实际缴费年限的折算仍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在市外和市内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均不得重复计算。

  在市外参加农民工大病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经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政策认定为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养老待遇与医保待遇挂钩

  对因未按我市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而暂停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从其养老保险待遇暂停之月起,暂停其职工基本医保关系和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医保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待其办理完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查手续后,从其暂停之月起,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补缴停待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或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其停待期间所对应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按规定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含补划其个人账户)。

  市人社局表示,本条处理意见仅涉及我市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不适用于本条处理意见。此项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城镇职工医保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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