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间社保转移以及农民工社保接续问题在年内有望得到解决。全国异地转移续接社保办法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均有望今年出台。而全国社保转移续接办法,将会被明确写进《社会保险条例》中。
城市之间社保不能转移,首先影响人才流动与劳动力转移。尽管参保者在离开原工作地时可以退保,即取出社保中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但是退保也即意味着过去多年的参保彻底消亡,这对于参保者来说无疑意味着一大损失。尤其是农民工回乡,就更意味着彻底与社保及其所能提供的保障无缘。尽管社保不一定就是人们是否流动的决定性因素,但是对于自我保障意识强的劳动者来说,却不能不成为他们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诚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珍所说,社保不能转移续接,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在宏观层面上造成发达地区对劳动力输出地区的经济剥夺。因为不少农民工由于户籍制度等原因难以在城市长期定居,不得已回到家乡时,原来企业为他们缴纳的那部分社保资金被截留在当地,不但农民工个人不能取出,农民工的输出地也收不到这部分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具有在地区与人群之间“杀贫济富”的性质。
社保不能转移续接,说到底是因为劳动者原先工作地截留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资金,造成新工作地难以接纳其进入社保体系。原先工作地进行这种截留其实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单位是为职工缴纳保费,因而这部分保费同样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范围,职工完全有权利将其转入新的工作地,为自己到新工作地续接社保创造条件。而截留用工单位为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保费,实际上是一种地方利益保护行为。这种地方利益保护行为完全是从一己私利出发,人为造成劳动者社保转移续接困难,以及公民财产权及参保权利的断裂。
尽管发达地区比贫困地区的社保缴费标准要高,参保者从贫困地区转入发达地区后,如果发达地区承认其过去的参保年限,按照发达地区标准对其发放保障资金,会给发达地区财政增加些许资金压力,但是这同样不应成为阻碍劳动者转移接续社保的理由,因为按照有关专家的建议,只要个人与单位替个人缴交的保费随个人一同转移后,转入地根据当地缴费标准合理抵算当事人保障年限,或者由当事人补足其中的差额,这一“难题”也就并非不能解决,同时也谈不上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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