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开始,我市职工医保实施了门诊和住院双统筹,参保人员开始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额度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门诊统筹实施10年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日趋增加。所以,我市近几年相继出台了扩大历年账户资金用途的一系列政策,考虑部分参保人员一方面历年账户仍有较多积累,沉淀着用不出去,一方面个人按月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号)文件中有关“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规定,我市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历年账户结余资金用于个人2%部分缴费的办法。
解读之三:什么样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结转?
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用于个人缴费部分结转有两个条件:一是参保人员在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有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记录,且在2013年4月未终止医保参保关系;二是该参保人员在2013年5月1日这个时间点,医疗保险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有100元以上的余额。
退休人员由于个人不再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所以,也不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结转的范围内。
解读之四:有些参保人员历年个人账户余额很少,个人缴费资金还结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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