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从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医保目录范围以外的医疗项目及超出本市物价标准部分的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除急救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就诊地的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若医保关系中断应这么办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医疗保险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中断时间不超过(含)3个月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人愿意补缴的,以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连续缴费12个月内,目录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的,按正常缴费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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