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本人是不能自行提取的。但对于在天津市未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全部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除可提取的注资部分以外,其余记账管理部分能否在就医时使用?
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今年10月份以前的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个人账户取现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此之前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提取,但可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什么情况下能够一次性提取?
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含今年10月份以前的历年个人账户)余额:一是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含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含历年个人账户)记账余额,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提取时限应不晚于次年6月份,所需材料和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包括死亡、出国定居、跨统筹转出职工医保关系等,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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