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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保卡10月起可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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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津市人社局日前出台《关于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0月起,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并转入天津市的参保人员,其随同转入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职工医保关系,其转入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全部实行记账管理,本人是不能自行提取的。但对于在天津市未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医保,无法实行个人账户记账管理的人员,其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可全部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除可提取的注资部分以外,其余记账管理部分能否在就医时使用?

  对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除按规定实行注资管理部分可由参保人员自行提取外,其余部分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仍可在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今年10月份以前的个人账户能否提取?

  个人账户取现从今年10月份开始,在此之前的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提取,但可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疗费用时,用于支付医保报销后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什么情况下能够一次性提取?

  以下两种情况,参保人员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记账管理部分(含今年10月份以前的历年个人账户)余额:一是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含医保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经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含历年个人账户)记账余额,并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申请提取时限应不晚于次年6月份,所需材料和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包括死亡、出国定居、跨统筹转出职工医保关系等,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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