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上海将试行职工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自愿购买商业
医疗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政府发文称,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自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印发,提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以来,福州、深圳、重庆、苏州、南京等多座城市已出台相关政策,探索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对接。
与其它地方政策相比,上海此次出台的购买政策仅限本人,未明确提及个人账户余额门槛,目前仅设计了两款商业保险产品类型。
5家保险公司承保
上海探索个人医保购买商业保险已有一段时间。在2014年12月18日举行的上海市
健康保险高峰论坛上,上海市副市长翁铁慧就表示,2015年起上海部分地区将开展尝试商业健康保险与大病医保的结合,实施大病医保的商业保险形式,同时探索医疗保险结余资金的统筹利用。
2016年发布的《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大力培育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此次通知出台,标志着政策正式落地,并进一步明确了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公司名单和产品。
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对承接商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均有资质要求。目前,上海保监局已经公布了第一批共五家获准经营的保险业务公司名单,包括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对比各地政策中发现,各地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受保人是否仅限本人、有无设置个人账户余额门槛,以及商业保险产品类型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