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从现在起即可执行。这意味着,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接续有了具体操作的依据和办法。
省内流转只转档案不转基金
记者了解到,这个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另外,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户籍所在地是待遇领取地首选
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并按规定缴费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男满50岁女满40岁不需转移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