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七、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八、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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