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育津贴待遇
1、计发标准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或上月)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 30,作为一日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一次性计发。
(1) 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 难产的增加15日; 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胎, 增加15日;
(2) 妊娠4个月以上引产或死胎的, 为42日;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为15日至30日。
2、支付(申领)办法
( 1)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 2)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一卡一证一册”或生育证、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女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应同时持所在单位签发的《青岛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信》)等材料,按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权限,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参保职工申请生育津贴之日起7日内制作生育津贴领取存单。其中,企业单位职工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四、生育保险管理
(一)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 ,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定点服务资格,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审定。
(三)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 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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