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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未就业者可享受配偶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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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南省新出台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家庭未就业者可享受配偶生育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可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而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也将有新的规定计算。

  经过三次审议,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新条例在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贴,同时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征缴费率不超过0。6%

  我省现有的生育保险缴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在新条例起草和审议中,关于费率的确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最初的草案提出将缴费率提升至不超过1%,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1%的上限过高,可能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根据对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的测算以及我省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常委会最终确定将征缴费率调整为月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0。6%。

  此外,新条例还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其月工资总额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增加生育津贴

  新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是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二是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新条例还对生育津贴发放进行了规定。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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