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至今已近两年,可能很多朋友都知道,门诊(仅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老年居民可享受)和住院医疗可以报销部分费用,但至于居民医保也可以报销生育费用,知道的人很少。
去年底,在我的建议下,一位朋友在怀孕后参加了居民医保,2010年5月20日,她生小孩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医院的人竞然说居民医保不负责报销生育费用,她当时打电话给我,我又马上打电话咨询我原来国企所在地的居委会(之前因业务关系和他们很熟),结果居委会的人也答复说居民医保不可以报销生育费用。连居民医保实施中的重要执行单位——居委会和医院都不知道此项政策,可见作为普通人民的我们,又有多少人知道这一项政策?
居民医保第二条规定,在广州市医疗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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