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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生育保险有新规
2010-10-07 22:44:26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上海市政府公布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新规定,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规定中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办法也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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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市政府公布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新规定,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规定中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办法也作出修改。

失业妇女生育津贴将按最低标准计发金融危机下不增加企业负担

今年4月以后生孩子的妇女,将按照新办法领取生育保险补贴。昨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在“中国上海”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有关专家表示,这是在今年严峻的金融危机形势下,以不增加本市用人单位负担为前提,从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支付办法作出的修改,并对以往与社平挂钩托底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支付归口有所改变

新办法第十条有所修改,将原办法中“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并增加“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专家解释称,修改方案将原生育保险全部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方法,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三部分”归口支付,这样能确保本市生育城镇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不再与社平工资挂钩

除支付归口的变化外,城镇生育保险还改变了以往“与社平工资挂钩托底”的做法。新办法将原第十五条改为三款内容:“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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