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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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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哪些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何领取?有哪些手续?浙江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统一的规定,下面是详细介绍。符合4大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另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8个月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含)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办理时限:

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在每月10、11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社办理失业状态确认手续,每月22日持太平洋卡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件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关于<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中若干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3]243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 (杭政函[200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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