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规定所指“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农民合同工办理失业保险和缴费,农民合同工本人不需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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