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1年1月1日实行,明确了参保人员失业后可按照该《办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也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群做了具体规定,下面是详细介绍。
《办法》明确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办法》明确,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都可按此《办法》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请,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了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领取方法
《办法》对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人群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规定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应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患病就医,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以及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法》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时间
对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包括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人员申请的10日内,应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审核合格者应从登记之日起计发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办法》还对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以及发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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