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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个人缴费率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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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2010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将下调,下调幅度为1%,同时生育保险缴费率由0.8%下调为0.6%。无疑此举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保费的负担。

【摘要】济南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2010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将下调,下调幅度为1%,同时生育保险缴费率由0.8%下调为0.6%。无疑此举为企业和个人减轻保费的负担。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我市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并给予三项补贴等。4月至12月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的费率由2%下调为1%,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率由1%下调为0.5%;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6%。

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至12月。企业在相应月份按调整的费率申报。新参保的缴费单位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限内按调整的费率申报。预计降低“两项费率”将为我市企业减负2.2亿元。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企业缓缴社会保险最长不超6个月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为2010年度内最长不超过6月。

困难企业在缓缴期内,如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需要办理减员时,应办理个案补缴。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减员个案补缴的,补缴缓缴期内及缓缴期前所欠社会保险费时养老保险不加系数、其他险种不再加收滞纳金。

缓缴期满,困难企业应按一次性补缴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对未能履行一次性补缴协议约定的困难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三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给予“三项补贴”。其中,社保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测算后确定,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实行先缴后补,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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