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章主要介绍了深圳市有关保险条例,能够确实地保护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本章中确定了失业保险人员的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一)在特区注册的企业;
(二)与员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费金。
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是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第七条失业保险工作受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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