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由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失业证》。《失业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根据有关登记与领取失业证的法律如下所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信息,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劳部发[1995]356号),以及市政府《广州市城镇待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穗府办[1990]48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登记包括失业、求职登记以及录用登记。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用人单位录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就业登记及其管理工作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
第六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片,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各类人员还须出具以下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凭毕业证书及学校出具的未能升学证明;高校、中专、职业高中、技校毕业生未能就业的,凭毕业证书、学校证明;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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