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在张小姐报到上班开始,公司人事部门就已经要求其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代理人要求其他员工出庭做证,以证明公司已经通知过张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本案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在职员工为公司做证,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其证明力比较弱。而且,公司只有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曾要求张小姐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不予认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过开庭审理,以“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否定了公司方面的辩解。
法院最后判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无证明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故某某公司要求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9万元。
律师提示:
本案关系到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由于受到时效限制,因此,请劳动者千万不要过了诉讼时效,否则,双倍工资的差额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本律师曾帮一些用人单位代理过类似的案子,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院不支持员工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请求,最后法院也确实以这个理由不支持员工的赔偿请求。
因此,请关注这方面的劳动者千万注意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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