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是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薪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给付,按第102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至少为失业者失业前收入的45%,如今世界各国一般都在50—60%。二是根据需要按一个绝对数给付。
在有些国家,还对失业者被赡养的家庭成员支付“被赡养亲属津贴”或“附加津贴”。
失业保险的历史演进失业保险最早见于20世纪初的法国,当时的法国政府通过立法,建立了由个人自愿选择是否参加的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随后,挪威、丹麦等北欧国家也建立了类似制度。1911年,英国颁布国民保险法,开创了世界上强制性失业保险的先例。
据美国社会保障署90年代中期的统计,世界上一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保加利亚等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中采取强制性制度的要占到四分之三。
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1986年10月开始实行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在中国的起步。1993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保险对象的范围,调整了保险待遇的水平,改变了基金统筹的层次。
但是,上述法规都以“待业”为名,失业保险金也被成为“待业救济金”,都明显地标志着制度本身的不成熟。直到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走上了与国际接轨的正道:
⑴.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⑵.将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提高到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⑶.调整了缴费比例和给付标准;
⑷.完善了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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