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王某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对照录用条件进行考核是否符合条件,而不是认定是否胜任工作。
公司在《辞退员工通知书》以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是试用期满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等层层举证,并履行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代通金的义务。
三、用人单位需对应届生毕业生进行必要的上岗培训,帮助其适应工作要求。
王某系应届毕业生,从其在校期间获得双学位,并担任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志愿者的学习经历和实践来看,应该说是成绩优秀的毕业生。毕业生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角色转化需要较长的适应期。
因此,公司应当对其进行上岗前进行必要的培训,给予团队协作、责任心、心理素质等教育,特别是在试用期内应从爱护和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工作上多加关心和指导,帮助其及早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渡过角色转换期。
本案中,王某在工作一个月后即被公司辞退,显然公司并没有履行帮助指导义务,因此公司“部门内及项目组对其的整体反应均较差,团队合作精神缺乏”的说法难以被仲裁委员会所支持。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可以选择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因此,王某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的仲裁请求则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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