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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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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其中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摘要]尽管近些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但是,其中存在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民建中央:失业保险制度面临重大调整 亟待完善

民建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提案说,我国以正规就业为基础、以城镇国有企业为主要覆盖范围的失业保险制度面临重大政策调整,并亟待有效发挥其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调控功能。

提案指出,失业保险具有有收入保障、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多重功能。我国自1999 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全国累计有2400 万失业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支持,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生产效率的提高。然而,我国在企业转制与经济转轨时期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大部分劳动者没有制度化的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保险基金巨额的滚存结余与制度功能发挥不充分的矛盾突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使结构性失业问题越发突出,以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的“老失业群体”与大规模游离于失业保险以外的灵活就业群体和农民工群体同时并存;失业大学生成为新的“知识失业”群体,打破了过去失业完全集中在接受教育比较短的社会群体中的传统格局。

针对以上问题,提案给出了以下建议:

1、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规模,增加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应包括:一是激励就业。首先,拉大保险待遇的差距。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越短给付越高;其次,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即在法定享受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因提前找到工作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第三,对愿意从事低下工作者给予工资补贴等。二是抑制解雇。建立以失业补贴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减少裁员的机制,将风险防范提前到企业。一方面,对企业暂缓征收失业保险金,结合实际降低企业缴费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失业保险机制,资助某些特定企业,帮助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包括:运用失业保险基金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生产规模的企业,鼓励减产企业不裁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对企业内部为职工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利贷款等。

2、增强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控功能,突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调控功能。从统筹城乡就业和就业结构变化要求出发对参保范围进行新的设计,并按照失业保险的不同功能区分服务对象。在生活保障方面,服务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在预防失业方面,服务对象为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方面,服务对象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方式,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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