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失业保险金为前一年的80%
■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继续按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工伤待遇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市人保局调高多项工伤待遇标准——
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至四级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享受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2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2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00元/月
■最低伤残津贴标准: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就业补助
近年本市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大龄协保人员就业、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此次上述补贴标准也同步调整。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本市近期还将调整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关于调整后新的补贴和收入标准,市民可以拨打人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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