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则依次为:致残一级3210元/月,致残二级3030元/月,致残三级2850元/月,致残四级267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若其领取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以上标准,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到伤残津贴标准。
其次,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今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费用为17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4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70元/月。
第三项标准涉及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他们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将每人每月增加40元。
部分补贴也将进行调整
鲍淡如表示,为了促进就业,本市出台了青年职业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等政策。按规定,其补贴标准分别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50%、50%。
由于4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将进行调整,上述补贴标准也将同步调整。
受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影响,本市还将于近期对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进行调整。
对于上述标准调整,市民可以拨打人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具体内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